2005年3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立法权不是面团
陈有西

  A市已停止征收某项交易增值的个人所得税,而该市的一个区还在征收该税。我们搞法律的人,就想从法律的角度说说自己的看法。
  “皇粮国税”,税制权是国家权力,政府是无权定税的。因为政府靠税养活,如果把这个权力交给他,他会无限度地扩大税收,最终导致苛捐杂税,严重压抑经济的发展,加重人民的负担。收税是国家向百姓口袋里拿钱,因此这项权力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来行使的。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8项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该法第7条规定: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也就是说,从2000年7月1日开始,中国税制立法权已经完全收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但实际上,由于新中国50多年的行政立税的习惯做法,一些税务机关仍然在按老办法行事。开不开征一种税、执行不执行一种税制,有时连县一级的财政税务所都有权决定。
  也许税务部门的同志有自己的理解:我们是在执法,而不是立法,执法权当然我可以自由裁量。这是说不通的,因为“依法行政”已经限制了随心所欲的“裁量权”。无法律依据而为,是违法,有法律依据而不为,同样是违法。《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6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此规定,A市政府原征税的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公开宣布这个交易个人所得税不收,是否违法?没有开征的地方,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立法权到底谁说了算?同一个城市有的区不收,有的区要收,又是怎么回事?
  习惯观念是个可怕的东西,我们总是认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一直如此就是正常的,政府要做的肯定是对的。其实,在中国改革不断深入、立法不断更新、依法治国措施日益落实的今天,我们对一些政府行为完全可以放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背景下审查一下,而不应该完全盲从。